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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-獎助學金辦法

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第 10 屆第 2 次董事會核定

一、設立宗旨

為勉勵優秀之青少年志工積極向學、多元發展與志願服務,並進一步培育菁英,落實「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」精神,財團法人台新青少年基金會(下稱「本會」)特設立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獎助學金(下稱「本獎助學金」),獎勵「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」之家境清寒、學業優秀學生能安心就學,爰訂定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獎助學金辦法(下稱「本辦法」)。

二、獎助學金

本獎助學金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支應,本會得視申請人數、審查狀況予以調整本獎助學金之名額。

三、獎助對象、名額、方式

獎助對象:本獎助學金之獎助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:

具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臺灣地區(含離島)設有戶籍之本國學生。
曾獲得「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」之傑出志工獎或全國菁英獎或親善大使獎。
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本國大學院校(不含四技二專)在學學生,惟不包括延修、軍警校、空中大學或在職進修學生。
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特殊境遇家庭,並檢附相關證明者。

獎助名額:每學年5名為原則。

獎助方式:每名可獲得獎助學金貳萬元整及申請本會實習或工讀機會。

四、申請條件與方式

申請資格:本獎助學金之獎助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:

在校近兩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及品德(操行)成績 80 分(含)以上,無任何科目不及格且未受任何懲處者(如成績單無品德(操行)成績者,可依校方出具之獎懲紀錄,無懲處記錄者方可申請)。
大學院校一年級新生檢附高中最後一學年成績單。

申請時間:每學年九月註冊開學日至九月三十日止,逾時不受理。

申請方式:申請人應於本會官網採線上報名方式申請。

申請人應繳交下列文件:

申請書。
大學院校在學證明正本。
近兩學期在校成績單正本。
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特殊境遇家庭資格證明相關文件。
申請人存摺影本(含戶名、帳號及匯款銀行)。
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同意書。
青少年志工菁英獎獎狀影本。

五、受獎助者之義務

為傳遞志願服務精神、持續推動青少年志工影響力,受獎助者於獲獎該學年度,應義務參與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推廣活動,共同進行宣傳及分享。

六、審查程序

本會將依本辦法進行書面初步審查,再提報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複審後,提交董事長核定當年度之名額及受獎人,並於本會官網進行公告。

七、審查小組組成

本會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成員由執行長、董事共3人所組成,並由本會執行長擔任召集人,負責本獎助學金之管理及執行事宜。

八、發放方式

本獎助學金將於受獎人名單核定後,逕行匯入受獎助人本人之指定存款帳戶。

九、申請人或受獎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即喪失資格,本會將不予發給獎助學金,受獎助人並應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助學金,且不得申請本會實習或工讀:

申請資料有虛偽或造假,經查證屬實者。
曾受或在校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、緩刑、緩起訴處分、保安處分確定,或違反毒品危害條例受強制戒治、觀察勒戒者。
其他經本會認定資格不符者。

十、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