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第 10 屆第 2 次董事會核定
為勉勵優秀之青少年志工積極向學、多元發展與志願服務,並進一步培育菁英,落實「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」精神,財團法人台新青少年基金會(下稱「本會」)特設立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獎助學金(下稱「本獎助學金」),獎勵「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」之家境清寒、學業優秀學生能安心就學,爰訂定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獎助學金辦法(下稱「本辦法」)。
本獎助學金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支應,本會得視申請人數、審查狀況予以調整本獎助學金之名額。
獎助對象:本獎助學金之獎助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:
獎助名額:每學年5名為原則。
獎助方式:每名可獲得獎助學金貳萬元整及申請本會實習或工讀機會。
申請資格:本獎助學金之獎助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:
申請時間:每學年九月註冊開學日至九月三十日止,逾時不受理。
申請方式:申請人應於本會官網採線上報名方式申請。
申請人應繳交下列文件:
為傳遞志願服務精神、持續推動青少年志工影響力,受獎助者於獲獎該學年度,應義務參與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推廣活動,共同進行宣傳及分享。
本會將依本辦法進行書面初步審查,再提報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複審後,提交董事長核定當年度之名額及受獎人,並於本會官網進行公告。
本會台新青少年志工菁英獎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成員由執行長、董事共3人所組成,並由本會執行長擔任召集人,負責本獎助學金之管理及執行事宜。
本獎助學金將於受獎人名單核定後,逕行匯入受獎助人本人之指定存款帳戶。